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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拖拉机报废回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18 14:57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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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强拖拉机报废回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拖拉机报废回收工作,减少拖拉机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就我省拖拉机报废回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2025年底,报废回收全省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

二、报废回收条件

    (一)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

    (二)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维修和继续使用价值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报废回收操作程序

(一)技术检验。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从严做好本辖区拖拉机年度检验,对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年检合格标志;对经修理和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督促报废。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或补检不合格的,注销牌证,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二)计划报废。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技术检验结果,制定本年度报废计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报废旧机。申请报废农机的机主凭身份证明及机具的相关资料,将拟报废机具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点。报废农机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点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现场采集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见附件1)。

(四)解体销毁。回收拆解企业应及时对直接或从回收企业收购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填写《海南省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表》(见附件2),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建立包括报废农机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的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市县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五)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凭《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所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办理农业机械牌证注销手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信息后,收回报废农机牌证,并在《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牌证丢失、无牌证或未纳入牌照管理的农机,核查登记、备案信息后在《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报废拖拉机违法上路行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落实属地管理,周密谋划、狠抓落实,确保拖拉机报废回收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宣传引导。各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报废回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拖拉机所有者主动报废。

(三)密切部门配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保、公安交警、财政、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联系人及电话:王祥,65332659

附件1.海南省报废农机具回收确认表

    2.海南省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9





附件1

海南省报废农机具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农机回收点(章)

经办人: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牌证管理机构(章)

经办人: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农机管理部门(章)

经办人:

                      

说明:1.此表为样表,各市可结合实际,对表格的格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2.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点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附件2

海南省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表

一、农业机械类别:

二、农业机械型号:

三、机具号牌号码:

四、农业机械机主:

五、解体日期:

农机发动机号号码粘贴处

出厂编号(机身或底盘)号码粘贴处

农机整机拆解前照片粘贴处

农机整机拆解后照片粘贴处

监销人员(签名):               回收企业:(章)              

                                                日期:          

说明: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市(县)农机部门存查;一份农机回收企业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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