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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

临高县2015至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促进我县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农字<2015>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主要任务,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优势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推动我县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原则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原则,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岗位职责,加强过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民公平、廉政高效”方针。

  三、实施范围资金规模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县各乡镇及加来农场、县属农场、林场和城镇居民。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2015年补贴资金规模为今年省下达第一批中央资金330万元。

  四、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及种类范围

  (一)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要求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合格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3小类78品目,详见附件《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每年,补贴机具种类跟随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农机化发展及农民需求变化情况对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五、补贴标准及有关规定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综合平均售价的30%。农机购置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布执行,补贴额一览表机具品目范围与公布的补贴机具范围一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为使补贴政策惠及广大群众,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年内每户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20万元;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工商注册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年内每家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80万元。

  规模以上购机是指以个人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5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5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10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10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规模以上申请购机,申请人须提供补贴机具、作业面积、加工能力、合同等证明材料,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补贴机具市场动态跟踪机制,及时了解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短期时间内集中大量暴发式申请购买机具50台以上或占用补贴资金20万元以上和市场售价变动幅度较大的补贴的机具要设立警戒线,及时启动调查,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市场售价普遍偏离补贴政策的,要及时报告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

  在我省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厂家应按照农业部和海南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要求,提供补贴机具产品推广鉴定证书、配置参数、价格鉴定(审计)报告、机具照片等真实完整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由于生产厂家弄虚作假原因导致补贴产品归档有误,补贴额偏高的,按农业部农机化司农机产<2015>19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六、补贴对象与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在临高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县属农场/林场职工、居民)或在临高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工商注册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属外地户籍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种、养殖合同书等)。经县农机购置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申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资金保障农牧渔民(加来农场、县属农场/林场职工、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求,本县对象占用资金比例80%,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属外地户籍的对象占用资金比例20%。对规模以上购机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核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精准投放和安全使用。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产品“三包”服务管理规定合理选择指定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购机补贴活动,根据“谁指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所指定经销商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和指导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严格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琼农字<2015>60号文精神执行。

  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售的补贴机具名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内容。按时操作录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求填写上传的购机人相关资料信息,对购机人信息单独建档保存,做好购机售后指导和服务。县农机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补贴产品的监管检查力度,一旦发现经销商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向购机户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履行“三包”规定、违反补贴经销商“七个不得”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省农机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展开调查并视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违法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厂家及其经销商承担,补贴机具购机补贴政策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并将会在农机化信息网上将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人代表名单进行公布。

  七、补贴操作程序及资金兑付方式

  遵循“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原则,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一站式”便民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正阳光操作,方便购机人办理补贴手续。

  购机申请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购补贴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操作流程:申请和确认→验机→公示→结算。

  (一)申请和确认:

  申请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购机申请人填写《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县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人提交材料的进行审核,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资金用完为止。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购机人申请受理和指标确认管理制度,明确购机申请人申请地点、申请方式、指标确认审核程序,特别要明确规模以上购机申请人指标确认审核程序,责任到人,确保购机补贴政策依法依规执行。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清单详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二)验机:

  购机申请人申请成功获得指标确认书后应尽快购机,并于2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县农机部门申请验机,主动配合农机部门完成机具核查程序。验机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核查参数,确保申请核验机具信息与《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买机具信息一致。主要配置参数与当年公布的《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配置参数一致。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机具检验岗位责任制,明确验机人员,规范验机方式和验机流程,做到购机必验,对规模以上购机、购机大户、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重点查验。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的应由农机监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牌证登记手续,没有机具核查意见或没有通过机具核查程序的,不予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三)公示: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网或县农机化网、购机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期分批公示购机申请人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县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查,对确认不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的,上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取消补贴资格。

  (四)结算: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县农机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部门向县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结算明细表(系统导出)。县财政部门对县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并将受益对象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行账户。补贴资金原则性每月发放一次,当月农机部门未通过审批,或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发放补贴的,转下月发放。

  县农机部门对购机人补贴资金占用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发放合规性负责。

  八、资料管理及退货规定

  (一)资料管理。

  完成补贴机具结算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销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分别整理归档购机人资料 ,妥善保管到少五年,确保随时查阅购机人(申请人)的信息,如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

  (二)退货规定。

  购机申请人购买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不符、标志标识不规范、以人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补贴资金不予结算,购机人损失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承担。

  因举报投诉被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产品,按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是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表现,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农机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补贴管理、机具核查、过程监管、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抓好落实。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农机化管理局审核备案。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成立临高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江洪(副县长)

  副组长:符国干(农机中心主任)

  陈 荣(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陈 锋(农业局副局长)

  王义雄(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曾德杰(财政局农财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址:临高县解放路6号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购机补贴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义雄兼任,成员由县农机服务中心王祥、王学美、洪仕开、王艺橙、钟少来、吴淑花等人组成。

  (二)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平透明操作,主动接爱群众监督,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各项管理制度、办理流程、举报监督机构、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查处情况等;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切实发挥政策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投诉电话:28273810)。

  (三)规范操作,严惩违规。

  使用全国农机购机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全面实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省农财两厅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做到“岗位分清、职责到人、流程清楚、监督到位”,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规范完成购机补贴工作各项流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动态抽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有人负责、有本记录、有诉有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名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切实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农机管理部门可视调查情况对违规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化主管部门。

  对违规企业和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有关情况抄送移交相应部门。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要实行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县财政部门、镇财政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监管工作,积极会同农机等部门按照不低于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财政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对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和法定代表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退回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经费,做好服务。

  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提供不少于本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3%-5%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机具核查检查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同时加强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查核购机者的举报投诉反映,督促和协调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做到每月结算至少一次,同时建立补贴机具抽查制度,按结算批次对农民购机使用情况、产品售后服务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认真填写《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核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省农机化管理局。对核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及时上报,对农民投诉量大的产品和经销商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整改处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六)加大宣传,家喻户晓。

  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购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等信息,积极做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的宣传引导、咨询及解答工作。加大印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资料,用一个月时间,到全县各镇、村委会住地张贴宣传挂图、政策告知书。到较大的村舍做宣传,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力求做到人手一份。

  (七)总结报送。

  农机管理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送至省农机化管理局,及时结算补贴资金。结算资金明细和汇总表(系统导出)及时上报省农机局备案、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人信息(系统导出)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机化网上公布(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同时报送省农机局)。

  附件: 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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